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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疏议》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捕亡

时间:2021-08-14 10:16:48 唐律疏议 我要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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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疏议》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捕亡

  疏】捕亡律者,魏文侯之时,里悝制法经六篇,捕法第四。至後魏,名捕亡律。北齐名捕断律。後周名逃捕律。〔一〕隋复名捕亡律。然此篇以上,质定刑名。若有逃亡,恐其滋蔓,故须捕系,以寘疏网,故次杂律之下。

  451 诸罪人逃亡,将吏已受使追捕,而不行及逗留;谓故方便之者。虽行,与亡者相遇,人仗足敌,不斗而退者:各减罪人罪一等;〔二〕斗而退者,减二等。即人仗不敌,不斗而退者,减三等;斗而退者,不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依捕亡令:「囚及征人、防人、流人、移乡人逃亡,及欲入寇贼,若有贼盗及被伤杀,并须追捕。」其「罪人逃亡」,谓犯罪事发而亡,囚与未囚并是。将吏已受使追捕者,谓见任武官为将,文官为吏,已受使追捕罪人。「而不行及逗留」,谓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;虽行,与亡者相遇,人兵器仗足得相敌,不战斗而退者:「各减罪人罪一等」,谓罪人合死,将吏处流三千里之类。「斗而退者」,谓人仗足敌,斗而退者,减二等;若罪人应死,将吏合徒三年。「即人仗不敌」,谓贼多兵少,或器仗不敌,「不斗而退者,减三等」,罪人应死,将吏徒二年半。「斗而退者,不坐」,谓人仗不敌,计尽力穷,知难而退者,不坐。

  即非将吏,临时差遣者,各减将吏一等。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,获半以上;虽不得半,但所获者最重:皆除其罪。虽一人捕得,余人亦同。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,亦从免法;不尽者,止以不尽人为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「即非将吏」,谓非见任文武官,即停家职资及勳官之类,〔三〕临时州县差遣,领人追捕者,各减将吏罪一等。虽非将吏,奉敕差行者,亦同将吏之法,不在减一等之限。三十日内自捕得罪人,「获半以上」,谓十人逃亡,获得五六者;「虽不得半,但所获者最重」,假有徒、流、死囚一时逃走,捕得死罪一人,虽不得徒、流九人:仍除其罪。虽是一人捕得,众共失囚之人并同免法。「若罪人已死」,谓自死及被他人杀,若能归首,十人俱尽者,亦从免法;若罪人自首不尽,止以不尽之人,准罪为坐。

夜上海论坛   限外,若配赎以後,能自捕得者,各追减三等;即为人捕得及罪人已死,若自首,各追减二等。已经奏决者,不在追减之例。余条追减准此。

夜上海论坛   【疏】议曰:失罪人经三十日,追捕不得,无官荫者或配徒、流,有官荫者或已徵赎,此後能自捕得罪人,各追减前所断罪三等。即他人捕得及罪人身死讫,若罪人自首,各得追减二等。注云「已经奏决者,不在追减之例」,谓将吏以下失罪人,其罪已经奏决徒、流、笞、杖之类,不在追减之例。「余条追减准此」,谓「亡失宝印」及「不觉失囚」等,称「追减」者,若事经奏决,亦不在追减之例,故云「余条准此」。

  452 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扞,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,走者,持仗、空手等。若迫窘而自杀者,皆勿论;

  【疏】议曰:「捕罪人」,谓上条将吏以下捕罪人。而罪人乃持仗拒扞,「仗」谓兵器及杵棒之属。其捕者以其拒扞,因而格杀之;及罪人逃走,捕者逐而杀之,注云「走者,持仗、空手等」,虑其走失,故虽空手,亦许杀之;「若迫窘而自杀」,谓罪人被捕,逼迫穷窘,或自杀,或落坑阱而死之类:皆悉勿论。

夜上海论坛   即空手拒扞而杀者,徒二年。已就拘执及不拒扞而杀,或折伤之,各以斗杀伤论;用刃者,从故杀伤法;

夜上海论坛   【疏】议曰:谓罪人空手,虽相拒扞,不能为害,而格杀之者,徒二年。若罪人已被拘执,及元无拒扞之心,而杀或折伤之,各依斗讼律,以斗杀伤论;用刃者,从故杀伤法。

  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,加役流。即拒殴捕者,加本罪一等;伤者,加斗伤二等;杀者,斩。

  【疏】议曰:谓罪人本犯合死,已就拘执及不拒扞而捕杀之者,加役流。「即拒殴捕者,加本罪一等」,假有罪人,本犯徒三年,而拒殴捕人,流二千里。「伤者,加斗伤二等」,假有拒殴捕者折一齿,加凡斗二等,合徒二年之类。杀捕人者斩,捕人不限贵贱,杀者合斩。

  453 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,若盗及强奸,虽傍人皆得捕系,以送官司。捕格法,准上条。即奸同籍内,虽和,听从捕格法。

   
 【疏】议曰:有人殴击他人折齿、折指以上,若盗及强奸,虽非被伤、被盗、被奸家人及所亲,但是傍人,皆得捕系以送官司。「捕格法,准上条」,持仗拒扞,其捕者得格杀之;持仗及空手而走者,亦得杀之。其拒捕、不拒捕,并同上条「捕格」之法。「即奸同籍内」,言同籍之内,明是不限良贱亲疏,虽和奸,亦听从上条「捕格」之法。